噪音管制標準:
第二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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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測條件:
1. 邊界或陳情人所在地點
2. 量測時間8分鐘
3. 時間加權:快特性
4. 頻率加權:A加權
5. 量測高度1.2~1.5m
6. 需扣除背景噪音,方是噪音源真正的噪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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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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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說明:
1. 各類管制區(第一類~第四類)可約略簡易分別如下:
第一類:極需安寧場所 如:醫院.公園……
第二類:住宅區為主
第三類:商業區.住商混合為主
第四類:工業區
各縣(市)環保局都有各該縣(市)的噪音管制區圖,可供民眾查詢。
2. 各時段的說明如下:
早:05~07
日:07~20
晚:20~23
夜:23~05(隔日)
3. 舉例:
位於第3類管制區的工廠,夜間需符合的標準為55分貝。
本法第300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
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下表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
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
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份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
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一) 勞工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如下列對照表:
(二) 勞工工作日暴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之噪音時,其暴露劑量之計算方法為:

其和大於一時,即屬超出容許暴露劑量。
(三) 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
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二、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
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三、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採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塊、吸音材料
等,以降低噪音之發生。
四、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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